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順諒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1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順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順諒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重上更六字第131號判處無期徒刑,遞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2年1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行執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1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