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9月13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94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887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由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31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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