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5號聲請人 吳孟蓁 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基上規定,請具狀說明本件有何事實及證據可認為變更子女姓氏係為子女之利益。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