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1號聲請人 張健次 聲請人 吳全峯 相對人 吳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千元。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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