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46號上訴人即原告 沈妙虹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4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2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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