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傅莉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7月14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均於105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俞妙樺┌────────────────────────────────────────┐│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 葉惠玲 │傅莉扉│基隆第二信用合│104年6月24日│150,000元│HM0000000││││││作社廟口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