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279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順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陸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卡/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419,6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拒不清償,案經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依雙方約定,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此有約定條款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計息本金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230,723元│98年6月14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143,145元│98年6月16起至│百分之16.75│無│無││2││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