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31號原告 柳祥鴻 被告 王明智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22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曹錫泓法官薛雅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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