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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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9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子悅選任辯護人曹合一律師被告黃翔琪選任辯護人 王俊文 律師被告 邱浩瑋
王呈佑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 律師被告 阮孟儒 選任辯護人 林孟毅 律師
陳奕安 律師被告 鍾雨樵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 律師
洪任鋒 律師被告 孫善傑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 律師
參與人豐米兔網路行銷有限公司(已解散)代表人即清算人王子悅代理人曹合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陸、第4頁第6至8行關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寫情形,而該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