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健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健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健瑋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29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嗣受刑人因於假釋前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受刑人所犯各罪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經法務部於112年12月2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2月28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980611號函及所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