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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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9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94年5月16日與聲請人訂立土地、建築改良物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6,2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及第三人 張增璽 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94年5月16日起至144年5月1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於94年4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金額各為2,070,
000元、1,030,000元,借款期間均為20年,前者按年息百分之3.86、後者按年息百分之8.53機動計息。相對人另於94年5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1,9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18年,按年息百分之3.225機動計息。又均約定逾期還款者,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債務全部到期。
㈢詎相對人就上開三筆借款,均自95年12月16日後起未依約還
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結欠本金1,949,248元、995,949元、1,768,382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改良物登記簿謄本、貸款契約書、放款歷史交易查詢表等件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