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5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八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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