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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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列之刑並經撤銷緩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著作權法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2所列業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395號刑事判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