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18號原告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00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1,146(即7,059,729元X0.3557=2,511,146,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