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均經確定在案,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6之罪,業經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其宣告刑,有各該刑事判決、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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