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785號
原告佳福龍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梅
被告 羅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6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民國109年7月迄今間之管理費等語。而被告是否應向原告繳納管理費,係以原告是否合法成立為前提,然選任原告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16號判決確認無效,現正由原告上訴中而未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補繳上訴費裁定在卷可參。是本院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