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673號
法定代理人 林春梅
被告 謝美榕
訴訟代理人 徐玉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就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否具合法代理權,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