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673號

原告佳福龍庭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梅

被告 謝美榕

訴訟代理人 徐玉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就原告法定代理人是否具合法代理權,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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