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69號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墩益 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06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8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