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 邱立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文欽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被告曾文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