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274號原告 許時進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 許應洪 (歿)被告 許應能 被告 許應寶 (歿)被告 許應澄 被告 許應謙 被告 許明文 被告 許義豐 被告 許時壎 被告 許時寬 被告 許明旭 被告 許明瑜 被告 許明偉 被告 許凱喆 被告 許明治 被告 許時統 被告 許標宇 被告 許明仁 被告 許時獅 被告 許時滿 被告 許時棋 被告 關漢煒 被告 關玉華 被告 關玉珍 被告 許時舜 被告 許炳華 被告 江柏昆 被告 江仁盟 被告 江可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日期轉換■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__之記載應更正為__。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勿庸 另行聲請。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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