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67號原告青洋衛浴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羽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保鈞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9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