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36號原告 葉阿美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85,1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