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79號聲請人 郭集益 相對人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光宏 相對人 劉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000,000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8年6月1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違約金每逾一日每佰元以一角計息,均依法登記在案。
三、 又宏 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2月24日簽發本票1紙,向聲請人借款金額為10,500,000元,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予其而未依約履行全部債務, 嗣宏 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5月11日以買賣之方式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部分移轉予相對人劉靜怡,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360號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確定證明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正本附卷可稽。又經本院於110年12月2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今均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易新福附表(土地):110年度司拍字第79號編號土地坐落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面積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慈雲段555地號空白空白1428.21142821分之6199劉靜怡(142821分之21878)002花蓮縣花蓮市慈雲段555-1地號空白空白67.506753分之293劉靜怡(6753分之1002)003花蓮縣花蓮市慈雲段555-26地號空白空白192.61全部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004花蓮縣花蓮市慈雲段555-29地號空白空白60.776075分之264劉靜怡(6075分之903)附表(建物)︰110年度司拍字第79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合計附屬建物抵押權設定範圍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面積面積單位00175建號花蓮縣○○市○○路○段000○0號慈雲段555-26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一層121.34二層76.49三層76.71四層47.84322.38陽台22.01平方公尺全部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00292建號花蓮縣○○市○○路○段000號慈雲段555-29地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2層一層34.48二層34.4868.96平方公尺6897分之280劉靜怡(6897分之1023)依不動產謄本所載,本件不動產有流抵約定: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本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
附記:
一、請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