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救字第1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救字第151號聲請人 張川 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何榮村 (署長)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移民署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依法追索工資、撫養費及國家賠償,請求辦理臨時停留許可證,為此訴請撤銷相對人民國105年9月11日移署南金勤棍字第10521492號強制出境處分及內政部105年11月21日台內訴字第1050075532號訴願決定,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查,聲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於105年6月11日上午10時許,自大陸地區廈門市游泳出海,並於同年月12日上午9時許進入臺灣地區,於金門岸際為警查獲,其未經許可入境,且因無相關旅行證件而經收容等情,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強制出境及暫予收容處分書在卷可參,聲請人非臺灣地區人民,亦無證據顯示其在臺擁有資產,以其未經許可入境且受收容之現況,應難合法從事工作營生,尚可認其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而堪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所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高愈杰法官劉穎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貫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