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哲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哲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哲銘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梁哲銘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2為得易刑處分之罪,其餘附表編號1、3、4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之刑事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梁哲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24日│103年9月24日│103年7月21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3年度毒│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南投地檢103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01號│字第801號│偵字第683、74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58號│103年度訴字第558號│103年度訴字第4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月7日│104年1月7日│104年3月18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58號│103年度訴字第558號│103年度訴字第498號││決├────┼─────────┼─────────┼─────────┤││判決確定│104年1月29日│104年1月29日│104年4月8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36號│字第436號│字第1002號││││├─────────┤││││編號3、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30日│││├──────┼─────────┼─────────┼─────────┤│偵查(自訴)│南投地檢103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683、74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98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3月18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498號││││決├────┼─────────┼─────────┼─────────┤││判決確定│104年4月8日│││││日期││││├─┴────┼─────────┼─────────┼─────────┤│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02號││││├─────────┼─────────┼─────────┤││編號3、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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