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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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4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玉斌
夏御展
蔡昭賢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許嘉富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25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8213號),被告等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玉斌、夏御展、蔡昭賢、許嘉富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諭知辯論終結,惟檢察官所指被告陳玉斌等4人涉犯剝奪行動自由部分,行為人數已達3人以上,為保障被告陳玉斌等4人之權益,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12月17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第17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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