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國字第1號原告 蔣惟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長(起訴狀誤載為署長)、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及法務部部長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可獲得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3億6,46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應如數核定之,並徵第一審裁判費5,642萬8,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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