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1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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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1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103號原告 鄭柏年 被告 晁得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634號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附民字第11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鄭柏年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晁得福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晁得福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63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芳如
法官曹宜琳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弘祥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