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松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於民國99年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明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8年度訴字第29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98年度訴字第40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98年度訴字第34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99年度訴字第3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以上共5罪)確定,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55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2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1月6日入監執行上開案件,現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0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5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