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5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18號聲請人即被告 賴昌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賴昌源因涉嫌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賴昌源為家中長子,上有年屆80餘歲之祖母,自小因父母親須至外地工作,由祖母照顧長大。父母親亦因年輕過度勞累,積勞成疾,致全身病纏身,渠等現時正需聲請人在旁陪伴、照顧。雖今年6月唯一的小妹結婚,被告因羈押,而無法參加,已為被告這輩子非常大的遺憾,惟今父親60大壽屆至,為人子女,應在旁陪伴,以慰父恩及祖母的期盼,善盡子女孝道。被告羈押迄今已7月有餘,案件亦經判決,懇請准予以具保代替羈押,被告屆期定遵期服刑云云。
三、惟查本件被告係因通緝經逮捕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且其另涉多件詐欺犯嫌,正由不同法院及檢察署審理、偵查中,亦足認其仍有逃亡之虞,雖本案本院審理業已終結,惟被告已提起上訴及聲請再審,本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仍有羈押之必要,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張恩賜法官邱顯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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