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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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390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複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
黃雨柔 律師被告 賴雲月 訴訟代理人 周國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確認、調查,故具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
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臺北市○○區○○段○○段000000
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本於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地位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一)被告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如卷附複丈成果圖所示A1至A5、B1至B3、C1至C7、D部分地上物拆除(面積共353.24平方公尺),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
7萬8,61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11月1日起至騰空返還上開土地日止,按月給付原告4萬6,647元等語。請原告確認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返還共有物於自己之法律上依據,倘有補充陳述或意見,併請具狀陳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林欣苑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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