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緝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緝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宥順(原名張正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82、83、8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5日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