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48號原告 陳溦 均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翔皓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998號),嗣本院以支付命令無法送達被告為由,通知原告另行起訴保障權益,原告遂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應繳裁判費6,170元,而本件原告係經本院通知支付命令無法送達後依法起訴,其情形與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經通知後依法起訴之情形類似,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3項規定「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應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0元,經扣除後,本件尚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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