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4年度附民字第258號原告乙○被告聯經出版實業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4年度自字第181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院94年度自字第181號被告聯經出版實業公司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自訴不受理,揆諸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素如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