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台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07.09│96.07.12│96.07.2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3348號│96年度毒偵字第4330、│96年度毒偵字第4330、││││4437號│4437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12號│96年度訴字第1850號│97年度上更一字第320││││││號││實├──────┼──────────┼──────────┼──────────┤│審│判決日期│96.09.12│97.05.06│98.02.12│├─┼──────┼──────────┼──────────┼──────────┤│確│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412號│96年度訴字第1850號│97年度上更一字第3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1.16│97.05.26│98.02.27│├─┴──────┼──────────┼──────────┼──────────┤│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6760號│6693號│18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