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28號原告 張靜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增財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而本件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1,102,602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附表:
┌─┬─────────────┬──────┬─────┬────────┬─────────┐│編│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號│(苗栗縣頭份市○○段)│(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1282地號土地│18,500│165.37│1/4│764,836元│├─┼─────────────┼──────┼─────┼────────┼─────────┤│2│1296地號土地│18,500│17.29│1/4│79,966元│├─┼─────────────┼──────┴─────┴────────┼─────────┤│3│586建號建物│依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257,800元│││(門牌號碼:新華里9鄰中正│││├─┴─────────────┴─────────────────────┼─────────┤│合計│1,102,6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