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496號聲請人 蔡振賢 非訟代理人 林哲倫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黃絲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