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彭振榮 代理人 李典穎 律師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清算前2年(即105年5月至107年4月)內之無所得收入證明或出具切結書。
二、提出聲請人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 陳明 聲請人於95年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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