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3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相對人姓名並提出正確請求標的內容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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