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66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冠伶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原告即反訴被告 徐韻婷 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為請求交付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2樓房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之。經查,系爭房屋附近一年內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系爭房屋(含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應為0000000元(000000元/㎡×
31.88㎡=0000000元),扣除土地價值0000000元(公告現值144000元/㎡×土地面積68.33㎡×權利範圍1/4=0000000元),即000000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反訴裁判費2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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