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忠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忠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黃忠義(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判決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部分,業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25號裁定各1份附卷可參。
㈡上揭各罪之宣告刑分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
情形(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民國108年5月17日公務詢問記錄表影本1份(參見本院卷宗第11頁)附卷可稽。
㈢從而,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㈣至已執行部分即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附表:(時間:民國)┌────┬────────────────┬───────────────┐│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02.12│106.05.19│├────┼────────────────┼───────────────┤│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486號│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686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聲請書誤載為臺中高分院)│││事├──┼────────────────┼───────────────┤│實│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84號(聲請書誤載│107年度簡上字第13號││審││為106年度上易字第860號)│││├──┼────────────────┼───────────────┤││判決│106.06.07│107.04.26│││日期│(聲請書誤載為106.07.25)│(聲請書誤載為107.01.11)│├─┼──┼────────────────┼───────────────┤│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苗栗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860號(上訴無具│107年度簡上字第13號││決││體理由,違背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確定│106.07.25│107.04.26│││日期│││├─┴──┼────────────────┼───────────────┤│是否為得│否│是││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358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974號(│││106年度執緝字第684號)(已執畢│已執畢)(編號1至3定有期徒刑│││)(編號1至3定有期徒刑1年4月│1年4月)│││)││└────┴────────────────┴───────────────┘┌────┬────────────────┬───────────────┐│編號│3│4│├────┼────────────────┼───────────────┤│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05.21│106.06.29│├────┼────────────────┼───────────────┤│偵查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4699號│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532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245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276號││實├──┼────────────────┼───────────────┤│審│判決│107.12.26│108.02.21│││日期│││├─┼──┼────────────────┼───────────────┤│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245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276號││決├──┼────────────────┼───────────────┤││確定│107.12.26│108.02.21│││日期│││├─┴──┼────────────────┼───────────────┤│是否為得│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42號(編│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第1367號│││號1至3定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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