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54號原告 曾欣儀 被告 謝鴻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479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