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暫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家暫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暫字第31號聲請人 張淯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坤銘 間暫時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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