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巨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
8代理人 張靜怡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文。再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宣告破產,或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或所提文件及資料尚有闕漏。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明章附表:
㈠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應於財產
說明書中將債務人現所有之財產名稱(應分列不動產、動產【含汽機車、船舶、航空器】、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含股票、票據、基金、債券】、存款、珠寶、金飾、古董、字畫、儲蓄型保險、投資各項)、種類、數額、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所在地等詳細記載(若無分列項下之財產,則應於該項欄位記載為無),對於不能收回或不確定之財產,並應將其旨趣記明。
㈡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其上應
記載清冊製作時債務人之全體債務人及債務之名稱、性質(如薪資債權、借款債權、不當得利債權、損害賠償債權等)、數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等項,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為註明,另應附其各債務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㈢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其上應
記載清冊製作時債務人已知之全體債權人,並應載明各債權名稱、性質(如信用卡消費款、房屋貸款、貨款、借款等)及數額、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等詳為記載,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本票、有無連帶保證人等)註明,另應附該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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