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3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3176號債權人乙○○債權人甲○○債務人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乙○○、甲○○對債務人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各別之請求標的。
二、債務人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