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0年度鳳簡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彭宗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意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106條第1項、第2
項前段規定,聲請閱覽本院110年度鳳簡聲字第2號裁定(
下稱系爭裁定)之評議紀錄等語。
二、按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又評議時各法官之
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案
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
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法院
組織法第103條、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之系爭裁定,經聲請人
於民國110年2月14日提起抗告,惟聲請人未依法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10年2月23日裁定命聲
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故系爭裁定尚未
確定,準此,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尚未確定之系
爭裁定評議意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鳳山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楊儭華
法官藍雅筠
法官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