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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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 張正輝 被告 黃志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739號),經本院裁定羈押,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黃志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犯嫌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故於101年1月9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按被告及得為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之輔佐人,同法第35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稱係被告之朋友,未釋明其為辯護人或得為輔佐之人之關係,從而本件聲請人身份不合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李宗濡法官孫少輔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洪韻雯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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