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政雄 被告 吳克倫 上列被告吳克倫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