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833號債權人 吳坤銘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佶締科技有限公司、寶棋科技有限公司、 蔡季芬 、 魏智勇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債務人佶締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經本院民國108年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債務人佶締科技有限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票號AH0000000、AH0000
000號之支票所示,且退票理由單上之戶名亦為佶締科技有限公司,債務人蔡季芬其個人非支票之發票人亦非背書人,故該債權人對債務人蔡季芬部分應撤回之,請分別表明對債務人之正確請求金額,該裁定已於108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