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87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濟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謝諒 獲指定送達電子郵件信箱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停止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3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定有明文,此為當事人提出書狀必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聲請人不服原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3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均未在聲請狀上簽名或蓋章,其聲請之書狀程式尚有未合。經本院於102年10月28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1月8日對聲請人為公示送達,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並張貼於司法院國內、外網站。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應瑞霞